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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2號聲 請 人 晉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莉代 理 人 邵詠程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及於民國115年3月2日公告在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裕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5月31日 12,474元 QA560352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