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除字第247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代 理 人 穆信堅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金額關於「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