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5號聲 請 人 羅雅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6月15日屆滿(期間末日115年6月13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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