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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良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至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期間末日115年6月13日為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思慈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良侑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4年5月10日 236,031元 QN5498951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