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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吳貞儀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編號 股數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520183-2 1,000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533251-6 1,000股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