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黃梁明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62365-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2246-9 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