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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大晉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回代 理 人 王雋元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8月2日(8月2日屆滿逢周日順延至8月3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台幣) 1 俞欣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4年4月10日 29,900元 SD732021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