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源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18,230元 CN1728619 002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28,602元 CN1728611 003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4,805元 CN1728612 004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3,150元 CN1728613 005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6,930元 CN1728614 006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35,490元 CN1728615 007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26,000元 CN1728616 008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54,600元 CN1728617 009 澄達工程有限公司 林俊源 國泰世華板橋分行 114年8月31日 18,900元 CN172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