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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代 理 人 劉伯爐

陳義方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方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李建雄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7月15日 13,123元 RA148587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