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周茂柏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77號)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4877-6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