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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77號聲 請 人 周茂柏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115年度除字第377號)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14877-6 1 18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