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向志代 理 人 蕭宇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3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連聰 悅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4月30日 未記載 47,180,000元 CH6050681 2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兩平 悅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4月30日 未記載 33,620,000元 CH6050682 3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健宗(115年度司催字第212號附表誤載為「李建宗」) 悅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4月30日 未記載 34,200,000元 CH605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