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王嘉平代 理 人 王嘉蘭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5229-5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5230-1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5231-3 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