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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周信正即周宜斌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周信佑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0439 6 133 2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14986 4 328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