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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0號聲 請 人 駿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得貴代 理 人 康秀貞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附表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60,000元 EH374854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