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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李佩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3594-4 33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7546-1 7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44184-0 7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