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雅眉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58 1 884 002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8 1 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