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張晴珈(即張林雪桃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代 理 人 張國理(即張林雪桃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77481 0-86ND0177500 0 20,000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7593 7 300 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23761 0 66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ˉ陳俞瑄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