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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蔡范麗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靜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91143-1 1 15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