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霈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仲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115年度除字第70號)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岳股份有限公司 呂信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8月31日 15,720元 AN312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