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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聖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花代 理 人 傅義郎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星期一)屆滿【因末日115年2月14日適逢春節連假(11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22止),故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113年7月15日 117,284元 DK137832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