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翌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惠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皮耶洛實業有限公司 李妙英 臺灣土地銀行 三重分行 114年2月27日 56,700元 SCAA491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