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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瑩瑋被 告 陳昱元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前條(第13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元之住所地為「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民國000年0月00日遷入迄今),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憑,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