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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昱元相 對 人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瑩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