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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蔣鳳勝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澎湖縣白沙鄉公所間核發獎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政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裁判日期:20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