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蘇品睿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㈩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補正被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申訴決定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作出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予原告收受,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