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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蘇品睿上列聲請人因獄政事務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僅就本院裁定補正事項為部分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認聲請人起訴不備要件,駁回聲請人之訴乙節,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