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蘇品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政署澎湖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同意書或清寒證明、低收入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