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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抗 告 人 蘇品睿上列抗告人因獄政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5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且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