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訴訟代理人 許詩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享富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被告廖○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偉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