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竹林訴訟代理人 張逸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碧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