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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俞寶慶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漁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漁業法
裁判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