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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欲聲請交付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附簡要理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