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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佩泓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馬勞簡字第四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四日;本院一○九年度簡字第四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民國一○九年五月八日、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民國一○九年七月二日、民國一○九年八月六日、民國一○九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4 號事件、109 年度簡字第4 號之當事人,為瞭民國108 年11月29日、109 年1 月14日、109 年5 月8 日、109 年5 月28日、109 年7 月2 日、109 年8 月6 日、109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4 號、109 年度簡字第4 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且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就本院108 年度馬勞簡字第4號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109 年度簡字第4 號109年5 月8 日、109 年5 月28日、109 年7 月2 日、109 年8月6 日、109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以准許;至聲請人請求交付108 年11月29日部分,查此次進行之程序為調解程序,是聲請人請求交付該次調解程序錄音光碟,因與前揭規定不符,自難為准。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