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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祖稅、蔡東明、蔡東蜜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