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美榮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補正原處分書到院供參,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