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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美榮被 告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法定代理人 賴碧瑩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未繳納起訴應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上開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費,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