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智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