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建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蘇坤銘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監簡字第1號受理在案;又聲請人另犯刑事犯罪,自民國104年2月5日起遭羈押接續服刑迄今已7年餘,顯無相當之資力,復參酌聲請人近2年財產所得資料,其名下並無財產,僅於109年有新臺幣3,884元之收入,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本件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亦查無何顯無理由情事,故聲請人聲請法院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