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劉協慶代 理 人 邱嘉祥
陳劭謙林季萱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8,365元,應徵收執行費用547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