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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監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2號原 告 許宏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