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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美榮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補正原處分書到院供參,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