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宏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裁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