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聲請人 丙○○聲請人兼 乙○○共同代理人相對人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交附民字第一號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介安書記官 劉竹苞通 譯 莊成聰行事件點呼後詳如報到單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左: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左:
一、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聲請人因本件原因事實所生其餘請求拋棄。右筆錄所載調解成立之內容,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