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上聲請人因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3年11月29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一年餘,該受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