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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5號、143號、283號、333號、334號、353號、473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427、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一、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於民國85年至94年10月間,任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馬公收費通訊處之區主任,工作內容為負責招攬保險契約、收取保費、處理保戶服務事項(如轉交清償保單貸款之款項或轉交保險公司理賠金、退費於保戶等事宜)等保險業務,並於經理不在時,代理與經理權限相關之保險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丁○○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以盜用或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保戶之印章以及偽簽保戶署押,連續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保戶名義辦理保單貸款,使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保戶保險單貸款款項,並連續業務侵占新光人壽公司委渠向各該保戶所收取之保費(詳如附表二所示)、各該保戶委渠返還新光人壽公司之貸款、新光人壽委渠交付保戶之理賠金、退費等(詳如附表三所示),以及連續冒用保戶名義辦理解約申請詐領解約金等(詳如附表四所示),合計犯罪所得為新台幣(下同)2301萬1826元,分述如下:

(一)連續盜用或偽刻保戶印章申請保險契約補發並冒用保戶名義辦理保單貸款詐欺,以及冒用保戶名義變更收費地址部分:

1、依據新光人壽公司之規定,保戶若要辦理保險單貸款,需填寫借據、蓋用保戶印鑑章,並提出保險契約(下稱保單),丁○○為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保戶名義辦理保單貸款,須先取得保戶之保單,即乘乙○○、戊○○○、蘇生能、蔡坤益、己○○、卯○○、丑○○、辛春玉及盧滿足等人(下稱乙○○等9人)將投保印章交渠保管之機會,且在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偽造「翁月音」及「莊雅升」2人(翁月音為要保人,莊雅升為被保險人,下稱「翁月音」等2人)之投保印章各1枚,在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3、4、5、8、9、10、12、13、14、15、16、19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一所示盜用乙○○等9人及蓋印前揭偽造之「翁月音」等2人之投保印章並偽簽乙○○等9人及「翁月音」等2人署押之方式,並以保單遺失或印鑑變更為由,偽造乙○○等9人以及翁月音等2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持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申請核發新保單,致使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核發乙○○等9人及「翁月音」等2人之保單,並交付該保單予丁○○,足以生損害於乙○○等保戶及新光人壽公司對於核發保單服務管理之正確性。

2、丁○○依上述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等人之保單後,又趁李文安、林學毅、辛美麗、癸○○及呂吉勤等人(下稱李文安等5人)將投保印章及保單交與渠保管之機會,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盜用或蓋印偽造李文安等人之印章及偽造李文安等人之署押之方式,偽造李文安等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持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申請保單貸款,使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致核撥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入李文安等人之帳戶,丁○○即向李文安等人謊稱新光人壽公司匯錯款項,而自李文安等保戶處取得各該冒貸款項,足以生損害於李文安等保戶以及新光人壽公司,總計丁○○以此方式詐得647萬4千元。

3、丁○○為防止冒貸事跡敗露,恐怕新光人壽公司寄交冒貸之繳款單至各保戶地址,在如附表一所示所示編號1、3、

4、5、10、13、14、15、16、19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一所示盜用或蓋印保戶李文安、翁月音、戊○○○、蔡坤義、己○○、丑○○、盧滿足等7人及偽簽其等署押之方式,偽造李文安等7人之「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並持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申請變更收費地址,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各該保單貸款之繳款收費單據寄送至不知情之蕭美秀住處(即馬公市○○街○○號)、當時丁○○住處(即馬公市○○街○○號)及其他丁○○虛捏之不詳地址等處,足以生損害於李文安等保戶及新光人壽公司對帳單地址寄送管理之正確性。

(二)連續業務侵占保戶繳交之保費、保戶清償之貸款、新光人壽公司給付之理賠金、退費部分:

1、連續業務侵占保費部分:

(1)丁○○於附表二(一)所示之時間,招攬如前揭附表所示之湖西鄉托兒所等11名保戶新保險契約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 (一)所示之時間,向保戶湖西托兒所預收如附表二(一)所示之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後,合計835萬9,858元,竟未予投保、或投保與原約定內容不符之保險,而將前揭預收第一次保險費連續侵占入己,供己花用。

(2)丁○○於附表二(二)所示之時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所收取如附表二(二)所示張翔舜等保戶之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合計359萬299元,連續侵占入己,而未交付與新光人壽公司入帳,供己花用。

2、連續業務侵占保戶清償之貸款部分:丁○○於附表三(一)所示之時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如附表三所示洪學英等人所託,返還渠等向新光人壽公司所借貸如附表三(一)所示之各該款項,合計422萬8902元,連續侵占入己,而未交付與新光人壽公司入帳,供己花用。

3、連續業務侵占理賠金部分:丁○○知悉辛丁進於如附表三(二)所示之時間,分別收受新光人壽公司所給付之如附表三(二)所示之理賠金支票2紙,合計面額1萬8,000元,即向辛丁進表示願代為兌現前揭支票,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提領前揭款項,連續侵占入己,以為花用,而未將前揭款項交付與辛丁進。

4、業務侵占退費部分:丁○○於如附表三(三)所示之時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侵占新光人壽公司委渠轉交予保戶吳小冰之保險附加異動退費4,315元,供己花用。

(三)連續冒用保戶名義辦理解約申請詐領解約金部分:丁○○於附表四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如附表四所示盜用保戶庚○○、葉克恭、盧滿足、盧宗業、莊雅升、莊玉樺等6人交付其保管印章及偽簽其等署押之方式,偽造庚○○等6人之「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並持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辦理解除保險契約,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取得新光人壽公司委其轉交與前揭庚○○、葉克恭等2人之解約金支票,合計面額33萬6452元,丁○○隨即將該兩張支票委由不知情之丙○○○兌領後償還先前積欠朱女之債務。

(四)嗣於94年9月間,新光人壽公司寄發保險對帳單與全體保戶,而前揭各該保戶及新光人壽公司察覺有異,丁○○於94年10月12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前開犯罪,並表示願受裁判之意,方查悉上情。

二、丁○○基於同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0年7月24日,向新光人壽公司同事丙○○○佯稱替渠查看現金卡預借款項額度為由,致使丙○○○陷於錯誤,將伊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Georage & Mary」現金卡(下稱G&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交予丁○○並告知密碼向銀行查詢信用額度,丁○○詐得該現金卡及取得密碼後,即於當日持該卡在馬公市內不詳之自動付款設備,於丙○○○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向萬泰銀行以「ATM預借現金」方式提領10萬及8萬元兩次現金,得手後留供己用;丁○○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92年1月27日,以不詳方法取得丙○○○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所申辦之「YOUBE預備金」現金卡(下稱YB卡,卡號:000-00-000000-0-00)及密碼後,持該卡在新光人壽公司馬公收費通訊處內之自動付款設備,於丙○○○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向台新銀行以「ATM預借現金」方式提領8萬元現金,得手後亦留供己用。嗣丁○○為防事跡敗露,即以電話告知台新銀行變更前揭YB卡之帳單寄送地址及聯絡電話,後台新銀行即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寄送予丁○○,丁○○竟未經丙○○○同意,於93年11月12日,擅自於該申請書上偽簽丙○○○之署押及填載朱女之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而偽造該申請書,並持之以向台新銀行行使申請核發轉換晶片卡,致使台新銀行陷於錯誤,核准轉換以丙○○○為名義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下稱STORY卡,卡號同前YB卡),並交付上開STORY卡供丁○○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台新銀行對於核發信用卡服務管理之正確性;丁○○於取得上開STORY卡之後,仍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復於93年12月27日起至94年1月12日止,連續8次持該卡於馬公市內不詳之自動付款設備,在丙○○○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輸入現金卡正確密碼之不正方法,向台新銀行以「ATM預借現金」方式提領2萬及1萬元不等之現金,總計提領15萬元,得手後亦供己花用。嗣因丁○○無力償付前揭各銀行借款,丙○○○受銀行催繳通知,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新光人壽公司、盧滿足、甲○○、巳○○、己○○、庚○○、戊○○○、壬○○、卯○○、丑○○、辰○○、楊寶滿、謝愛珠、李文安、蘇生能、翁月音、王添壽、林學毅、乙○○、蘇生能、莊玉雪、李宏胤、洪學英、陳榮昌、王美素、黃耀煌、許智哲、葉克恭、丙○○○、子○○等人分別訴由本署、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及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報請,以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該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該法第159條之5已明揭其旨。本件所引各證人、告訴人於警訊及調查中之供述及證詞,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是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所引各證人、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詞或供述,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此點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對如附表一所示連續盜用或偽刻保戶印章以申請保險契約補發、冒用保戶李文安等人名義辦理保單貸款詐欺及冒用保戶名義變更收費地址部分,以及如附表二 (一)侵占新契約保費部分、附表二 (二)所示侵占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之部分、附表三 (一)所示編號1-7、9-37之侵占保戶保單貸款之清償款部分、附表三(二)侵占理賠金部分、附表三(三)侵占退費部分,附表四偽造解約申請書詐領解約金部份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新光人壽公司、盧滿足、甲○○、巳○○、己○○、庚○○、戊○○○、卯○○、丑○○、黃陳蟬媚、翁月音、癸○○、許鍾玉、申○○、子○○、楊寶滿、謝愛珠、李文安、蘇生能、翁月音、王添壽、林學毅、乙○○、蘇生能、莊玉雪、李宏胤、洪學英、陳榮昌、王美素、黃耀煌、許智哲、葉克恭等人分別於警訊、調查、偵查、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核與新光人壽公司所清查保險資料內容相符,有新光人壽公司提供之冒貸明細表、第一、二次借支明細表、侵占明細表各1紙在卷可稽,並有前揭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李文安等人所提出之聲明書、保單、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戶籍暨收費地址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解約退還金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保費送金單、收據、保險狀況查詢紀錄、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及新光人壽公司94年12月21日(94)新壽法務字第0293號函、95年3月31日(95)新壽法務字第0085號函、96年4月27日 (96)新壽法務字第0178號函及各該函文所附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徵,事證明確。

二、就附表一所示編號15保戶丑○○冒貸金額32萬7千元、附表

三 (一)所示編號8侵占保戶甲○○保單貸款清償款等部分,被告雖予以否認,辯稱:「我確實冒貸保戶丑○○的金額是32萬7千元沒錯,但丑○○老公吳正雄應該已經拿走20幾萬元,又我確實有侵占保戶甲○○還給新光人壽公司的清償款18萬零568元,但是事後甲○○又需要錢來辦理保單貸款,我用自己的錢匯給甲○○18萬多,等於甲○○向公司貸款沒有還」云云。惟查,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結證否認其夫吳正雄曾拿走冒貸款項20萬元,被告又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此點,自難採信其此部份之辯解;另被告既自承侵占保戶甲○○之保單貸款清償款,自侵占當時即已構成犯罪,自不應事後另行回補款項予被害人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故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訊據被告對上述事實欄二所載未經丙○○○同意而以其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STORY卡並持該卡提領現金8次共計15萬元一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盜用G&M卡、YB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得到丙○○○之同意並告知密碼後,持G&M卡及YB卡去預借現金,並無盜用情事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述明確,並有萬泰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95年8月25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台新銀行YB申請書1紙、YB卡歷史交易查詢表1份、STORY卡轉換申請書1份等附卷可佐。徵諸常情,若告訴人丙○○○確有同意被告使用該YB卡,被告自可繼續使用該卡預借現金,何須冒朱女名義另行申請轉換STORY卡使用,故被告辯稱使用G&M卡、YB卡預借現金細得到朱女之同意,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若干法律已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依修正施行前之舊刑法論以連續犯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二)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刑法,業已刪除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刑法第62條有關自首之規定,舊法規定為「必減」,修正後則規定為「得減」,雖性質上屬刑罰裁量之事項,惟既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應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必減」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適用舊法。

(四)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1銀元以上之規定,經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再經折算,即為新台幣300元,因修正後已提高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是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

(五)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按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27 年度上字第2615號判例業已明揭其旨。本件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既有變更,經綜合比較結果,適用舊法應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舊法。

五、核被告丁○○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 (一)、一 (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各該申請書、借據上偽造或盜用印章、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丁○○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同法第

339 條之2第1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於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上偽簽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丁○○所為如事實欄一 (二)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36條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丁○○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業務侵占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一 (三)、二之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手段目的或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二所示編號7、附表三 (一)所示編號31、35以及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雖未起訴,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次查,被告所犯上開詐欺罪與業務侵占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兩罪有牽連犯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附此敘明。末查,被告丁○○犯罪後,於94年10月12日,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前開犯罪,並表示願受裁判之意,有該署94年度他字第5354號卷宗可考,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保險專業人員,竟利用職務之便以及保戶對其之信任,恣意偽造各項私文書並冒貸、冒領款項且侵占業務上之款項,期間長達數年,造成各該保戶以及新光人壽公司之重大損失,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輕,且案發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惟念其犯後已大致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法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一、四「應沒收之物」欄位所載之各該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移送意旨另以:被告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9月23日,以盜用子○○之印章及偽造其署押之方式,偽造子○○之「保險單借款借據」,持以向新光人壽公司行使申請保單貸款15萬元,使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而核撥15萬元,因認被告此部份亦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嫌。惟訊之被告丁○○堅決否認有此部份犯行,辯稱:該15萬元保單貸款確實是子○○委託其辦理等語。經查,關於94年9月23日保戶子○○所申請之15萬元保單貸款,確係子○○委託被告辦理一情,業據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件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冒貸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移尚有不足,難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構成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究,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如附表五所示之各項行為,被告亦均涉犯詐欺、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罪嫌。惟訊之被告丁○○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如附表五所示(以下皆指附表五)編號1-3之犯行,我並沒有冒貸,只有侵占巳○○之還款;編號4之犯行,我也沒有冒貸,是庚○○託我辦理貸款幫他繳保費;編號5部分,該筆貸款確實是己○○託我辦理的;編號6、

7、15、16部分,卯○○、辰○○根本沒有繳保費給我,82年、87年的生存年金他們都有領到,之後由於他們沒有再繳保費,所以我用領到的生存年金來補他們的保費,且94年10月此案已爆發,我根本不可能再侵占辰○○的保費;編號8部分,寅○○第一年給我15萬元,要我幫她繳5年的保費,我已經幫她繳4年,最後一年我沒有幫她繳,我只有侵占她3萬元左右;編號9部分,我沒有侵占黃陳蟬媚之保費,這件都是她先生黃健夫跟我接洽,94年10月的時候我已經出事,但93年10、月94年6月的保費我都有替他繳交;編號10部分,是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的部份,與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部分應該是重複的;編號11、12、13部分,壬○○根本沒有拿這些保費給我,我還有幫他墊款;編號14部分,戊○○○每年可以領回生存年金1萬元,我有跟她的會,又有每月的保費要繳,所以雙方彼此扣抵,我並沒有侵占她的生存年金,只是抵扣掉了;編號17-20部分,這些保戶的生存年金都是直接匯入保戶的帳戶,我並沒有領到;編號21部分,保單補發有經過保戶癸○○之同意,印章也是她拿給我用的,我並沒有偽造癸○○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以及偽造印章;編號22-24部分,這些保戶的解約金都是直接匯入保戶的帳戶,我並沒有領到;編號25部分,有關盧滿足的部分,我是有偽造他的解約申請書,但是時間到了解約金還沒有下來,所以我以他的保單冒貸款項交給盧滿足,解約跟冒貸都沒有經過盧滿足的同意,兩者是同一筆款項,但我的錢都有交給他等語。經查:

(一)編號1-5部分:關於此部分所申請之各該保單貸款,確係各該保戶委託被告辦理一情,業據證人巳○○、庚○○、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件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冒貸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移尚有不足。

(二)編號6、7、15、16部分: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62部分我有沒有按季繳保費,我不清楚,82、87年的生存年金我有收到,92年的部分我沒有收到,我哥哥辰○○的保險都是我在處理」等語,是該保戶本人亦無法確實記憶有無繳交保費予丁○○,且明確証證稱有收到82、87年度的生存年金,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之侵占犯行;另本案於94年9月間已然爆發,被告丁○○自無可能侵占保戶辰○○94年10月之保費。

(三)編號8部分: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曾到庭證稱:「我於90年有拿保費給被告,她有幫我繳,我沒有跟新光人壽公司說她都沒有幫我繳保費」等語,另經本院向新光人壽公司調取保戶寅○○繳費記錄核閱之結果,該保戶於91-93年均有按時繳費,有新光人壽公司96年4月27日 (96)新壽法務字第0178號函所附繳費資料暨紀錄在卷可佐,故此部分應可認定被告所辯為可採,被告確實僅侵占保費3萬元。

(四)編號9部分:要保人黃陳蟬媚雖於94年11月28日向新光人壽公司提出聲請書,主張其於94年9月間所繳交之保費13萬7426元遭被告侵占,然並未能提出任何收據以資證明,且證人黃陳蟬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有關本件保險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先生目前出國,我沒有聽我先生說過被告沒有將保費交給公司的事,他出國後我們有電話連絡,我先生也沒有跟我主動提過此事」等語。徵諸常情,若此部分保費確係遭被告侵占,何以黃陳蟬媚之夫黃健夫均未提及此事?況本案於94年9月間已然爆發,被告應無可能於當月再向保戶收取保費予以侵占,故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亦屬不足。

(五)編號10部分:此部分犯行即為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的部分,與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部分乃重複記載一情,業據新光人壽公司法務人員午○○到庭結証屬實,故此部分自應從被告之犯罪事實內刪除。

(六)編號11、12、13部分:被告自偵查開始即一再否認有侵占保戶壬○○所繳交之保費,而壬○○不僅未能提出任何繳費的收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迭次傳喚亦未到庭說明,參諸被告就諸多侵占保費之事實均已坦承不諱,自無僅就此件予以推卸罪責之必要,堪認被告此部分辯解為可採,被告確無侵占壬○○之保費。

(七)編號14部分: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好像是拿我的1萬元生存年金,扣繳我的保費,是我叫他不用拿給我的,直接扣抵我的保費」等語,足證被告此部分所辯屬實,被告應無侵占保戶戊○○○之生存年金。

(八)編號17-20部分:有關各保戶之生存年金均係直接匯入各保戶之帳戶一情,業據證人新光人壽公司法務人員午○○到庭結証屬實,故除保戶自行將生存年金交付被告外,實難以想像被告可以任意領得此部分金額,而此部分又無任何保戶指述有將生存年金交付被告,自難認被告有此侵占犯行。

(九)編號21部分: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想起來之前是因為我兒子名字寫錯,所以有請被告申請補發保單」等語,足證被告並無冒保戶癸○○名義申請保單補發情事,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尚難認為有理。

(十)編號22-25部分:有關各保戶之解約金金均係直接匯入各保戶之帳戶一情,業據證人新光人壽公司法務人員午○○到庭結証屬實,故除保戶自行將解約金交付被告外,實難以想像被告可以任意領得此部分金額,而此部份又無任何保戶指述有將解約金交付被告,自難認被告有此侵占犯行。

綜上所述,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事實尚乏積極明顯之證據足以證明,自難為有罪之認定。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另如附表三 (一)所示編號4、8保戶顏福展、甲○○分別遭侵占保單貸款清償款部分,原起訴書記載侵占金額為3萬7876元、18萬568元,惟新光人壽公司僅各列計3萬7千元及17萬8千元,並已賠償各該保戶,此情業據新光人壽公司法務人員午○○證述明確,自應以此賠償金額為準,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 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62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論罪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刑法第2條第1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被告丁○○冒貸明細表(合計:6,474,000)┌─┬───┬─────┬───────┬──┬────┐│編│保戶姓│偽造保險契│偽造保險單借據│冒貸│應沒收之││號│名保單│約內容變更│之時間 │金額│物 ││ │號碼 │申請書、戶│ │(新│ ││ │ │籍暨收費地│ │台幣│ ││ │ │址變更申請│ │/元 │ ││ │ │書之時間 │ │) │ │├─┼───┼─────┼───────┼──┼────┤│1 │李文安│94年3月17 │93年12月22日偽│30萬│1.保單借││ │RP3206│日偽造戶籍│造借據,並在借│ │款借據上││ │ │暨收費地址│據上盜蓋李文安│ │偽簽之李││ │ │變更申請書│印章兩枚及偽簽│ │文安署押││ │ │,並在申請│李文安署押兩枚│ │兩枚 ││ │ │書上盜蓋李│ │ │2.戶籍暨││ │ │文安印章一│ │ │收費地址││ │ │枚及偽簽李│ │ │變更申請││ │ │文安署押一│ │ │書上偽簽││ │ │枚 │ │ │之李文安││ │ │ │ │ │署押一枚││ │ │ │ │ │ │├─┼───┼─────┼───────┼──┼────┤│2 │乙○○│3年7月20 │90年6月20日偽 │37萬│1.90年6 ││ │TM1065│日偽造保險│造借據,並在借│3000│月20日 ││ │ │契約內容變│據上盜蓋乙○○│ │保單借款││ │ │更申請書,│印章兩枚及偽簽│ │借據上偽││ │ │並在申請書│乙○○署押兩枚│ │簽之王成││ │ │上盜蓋王成├───────┼──┤通署押兩││ │ │通印章兩枚│93年8月13日偽 │與上│枚 ││ │ │及偽簽王成│造借據,並在借│列合│2.93年8 ││ │ │通署押兩枚│據上盜蓋乙○○│計貸│月13日 ││ │ │ │印章兩枚及偽簽│得65│保單借款││ │ │ │乙○○署押兩枚│萬 │借據上偽││ │ │ │ │ │簽之王成││ │ │ │ │ │通署押兩││ │ │ │ │ │枚 ││ │ │ │ │ │3.契約內││ │ │ │ │ │容變更申││ │ │ │ │ │請書上偽││ │ │ │ │ │簽之王成││ │ │ │ │ │通署押兩││ │ │ │ │ │枚 ││ │ │ │ │ │ │├─┼───┼─────┼───────┼──┼────┤│3 │翁月音│1.93年11月│93年12月21日偽│28萬│1.偽造之││ │8BE243│29日偽造保│造借據,並偽造│8000│翁月音及││ │ │險契約內容│印章在借據上蓋│ │莊雅升印││ │ │變更申請書│有翁月音及莊雅│ │章各一枚││ │ │,並持偽造│升印文各一枚及│ │2.93年12││ │ │印章在申請│偽簽翁月音及莊│ │月21日 ││ │ │書蓋有翁月│雅升署押各一枚│ │0000000 ││ │ │音及莊雅升│ │ │號保單借││ │ │印文各一枚│ │ │款借據上││ │ │及偽簽翁月│ │ │偽簽之翁││ │ │音及莊雅升│ │ │月音及莊││ │ │署押各一枚│ │ │雅升署押││ │ │2.94年4月8│ │ │各一枚以││ │ │日偽造戶籍│ │ │及偽造之││ │ │暨收費地址│ │ │翁月音及││ │ │變更申請書│ │ │莊雅升印││ │ │,並在申請│ │ │文各一枚││ │ │書偽簽翁月│ │ │3.93年11││ │ │音署押一枚│ │ │月29日保││ │ │ │ │ │險契約內││ │ │ │ │ │容變更申││ │ │ │ │ │請書上偽││ │ │ │ │ │造之翁月││ │ │ │ │ │ ││ │ │ │ │ │音及莊雅││ │ │ │ │ │升印文各││ │ │ │ │ │一枚以及││ │ │ │ │ │偽簽之翁││ │ │ │ │ │月音及莊││ │ │ │ │ │雅升署押││ │ │ │ │ │各一枚 ││ │ │ │ │ │4. 94年4││ │ │ │ │ │月8日戶 ││ │ │ │ │ │籍暨收費││ │ │ │ │ │地址變更││ │ │ │ │ │申請書上││ │ │ │ │ │偽簽之翁││ │ │ │ │ │月音署押││ │ │ │ │ │一枚 ││ │ │ │ │ │ │├─┼───┼─────┼───────┼──┼────┤│4 │翁月音│1.93年6月 │93年12月21日偽│52萬│1.偽造之││ │3NE061│14日偽造保│造借據,並偽造│4000│翁月音及││ │ │險契約內容│印章在借據上蓋│ │莊雅升印││ │ │變更申請書│有翁月音及莊雅│ │章各一枚││ │ │,並偽造印│升印文各一枚及│ │同編號三││ │ │章在申請書│偽簽翁月音及莊│ │2.93年12││ │ │蓋有翁月音│雅升署押各一枚│ │月21日 ││ │ │及莊雅升印│ │ │0000000 ││ │ │文各一枚及│ │ │號保單借││ │ │偽簽翁月音│ │ │款借據上││ │ │及莊雅升署│ │ │偽簽之翁││ │ │押各一枚 │ │ │月音及莊││ │ │2.94年4月8│ │ │雅升署押││ │ │日偽造戶籍│ │ │各一枚以││ │ │暨收費地址│ │ │及偽造之││ │ │變更申請書│ │ │翁月音及││ │ │,並在申請│ │ │莊雅升印││ │ │書偽簽翁月│ │ │文各一枚││ │ │音署押一枚│ │ │3. 93年6││ │ │ │ │ │月14日保││ │ │ │ │ │險契約內││ │ │ │ │ │容變更申││ │ │ │ │ │請書上偽││ │ │ │ │ │造之翁月││ │ │ │ │ │音及莊雅││ │ │ │ │ │升印文各││ │ │ │ │ │一枚以及││ │ │ │ │ │偽簽之翁││ │ │ │ │ │月音及莊││ │ │ │ │ │雅升署押││ │ │ │ │ │各一枚 ││ │ │ │ │ │4. 94年4││ │ │ │ │ │月8日戶 ││ │ │ │ │ │籍暨收費││ │ │ │ │ │地址變更││ │ │ │ │ │申請書上││ │ │ │ │ │偽簽之翁││ │ │ │ │ │月音署押││ │ │ │ │ │一枚 ││ │ │ │ │ │ │├─┼───┼─────┼───────┼──┼────┤│5 │呂陳春│1.90年8月2│90年8月23日偽 │10萬│1.保單借││ │甄 │日偽造保險│造借據,並在借│ │款借據上││ │TM5251│契約內容變│據上盜蓋呂陳春│ │偽簽之呂││ │ │更申請書,│甄印章兩枚及偽│ │陳春甄署││ │ │並在申請書│簽戊○○○署押│ │押兩枚 ││ │ │上盜蓋呂陳│兩枚 │ │2.戶籍暨││ │ │春甄印章兩│ │ │收費地址││ │ │枚及偽簽呂│ │ │變更申請││ │ │陳春甄署押│ │ │書上偽簽││ │ │兩枚 │ │ │之呂陳春││ │ │2.91年6月5│ │ │甄署押一││ │ │日偽造戶籍│ │ │枚 ││ │ │暨收費地址│ │ │3.契約內││ │ │變更申請書│ │ │容變更申││ │ │,並在申請│ │ │請書上偽││ │ │書上盜蓋呂│ │ │簽之呂陳││ │ │陳春甄印章│ │ │春甄署押││ │ │一枚及偽簽│ │ │兩枚 ││ │ │戊○○○署│ │ │ ││ │ │押一枚 │ │ │ ││ │ │ │ │ │ │├─┼───┼─────┼───────┼──┼────┤│6 │林學毅│ │92年3月24日偽 │6萬 │保單借款││ │ECE219│ │造借據,並在借│ │借據上偽││ │ │ │據上盜蓋林學毅│ │簽之林學││ │ │ │及林清燁印章一│ │毅及林清││ │ │ │枚以及偽簽林學│ │燁署押各││ │ │ │毅及林清燁署押│ │一枚 ││ │ │ │一枚 │ │ │├─┼───┼─────┼───────┼──┼────┤│7 │林學毅│ │92年3月24日偽 │3萬 │保單借款││ │3AEE68│ │造借據,並在借│ │借據上偽││ │ │ │據上盜蓋林學毅│ │簽之林學││ │ │ │及林清燁印章一│ │毅及林清││ │ │ │枚以及偽簽林學│ │燁署押各││ │ │ │毅及林清燁署押│ │一枚 ││ │ │ │一枚 │ │ │├─┼───┼─────┼───────┼──┼────┤│8 │蘇生能│90年11月2 │93年12月17日偽│3萬 │1. ││ │5EE384│日偽造保險│造借據,並在借│8000│5EE38426││ │ │契約內容變│據上盜蓋蘇生能│ │保單借款││ │ │更申請書,│印章兩枚以及偽│ │借據上偽││ │ │ │簽蘇生能署押兩│ │簽之蘇生││ │ │ │枚 │ │能署押兩│├─┼───┤並在申請書├───────┼──┤枚 ││ │蘇生能│上盜蓋蘇生│92年1月27日偽 │4萬 │2.契約內││ │3MEA35│能印章兩枚│造借據,並在借│1000│容變更申││ │ │及偽簽蘇生│據上盜蓋蘇生能│ │請書上偽││ │ │能署押兩枚│印章兩枚以及偽│ │簽之蘇生││9 │ │ │簽蘇生能署押兩│ │能署押兩││ │ │ │枚 │ │枚 ││ │ │ │ │ │3. ││ │ │ │ │ │3MEA3545││ │ │ │ │ │保單借款││ │ │ │ │ │借據上蘇││ │ │ │ │ │生能署押││ │ │ │ │ │兩枚 ││ │ │ │ │ │ │├─┼───┼─────┼───────┼──┼────┤│10│蔡坤益│1.90年5月 │85年5月30日偽 │10萬│1.保單借││ │TD6514│27日偽造保│造借據,並在借│ │款借據上││ │ │險契約內容│據上盜蓋蔡坤益│ │偽簽之蔡││ │ │變更申請書│印章兩枚及偽簽│ │坤益署押││ │ │,並在申請│蔡坤益署押兩枚│ │兩枚 ││ │ │書上盜蓋蔡│ │ │2.戶籍暨││ │ │坤益印章兩│ │ │收費地址││ │ │枚及偽簽蔡│ │ │變更申請││ │ │坤益署押兩│ │ │書上偽簽││ │ │枚 │ │ │之蔡坤益││ │ │2.91年6月 │ │ │署押一枚││ │ │13日偽造戶│ │ │3.契約內││ │ │籍暨收費地│ │ │容變更申││ │ │址變更申請│ │ │請書上偽││ │ │書,並在申│ │ │簽之蔡坤││ │ │請書上盜蓋│ │ │益署押兩││ │ │蔡坤益印章│ │ │枚 ││ │ │一枚及偽簽│ │ │ ││ │ │蔡坤益署押│ │ │ ││ │ │一枚 │ │ │ ││ │ │ │ │ │ │├─┼───┼─────┼───────┼──┼────┤│11│辛美麗│ │93年2月3日偽造│5000│保單借款││ │ECE038│ │借據,並在借據│ │借據上偽││ │ │ │上盜蓋辛美麗及│ │簽之辛美││ │ │ │簡宏憬印章各一│ │麗及簡宏││ │ │ │枚以及偽簽辛美│ │憬署押各││ │ │ │麗及簡宏憬署押│ │一枚 ││ │ │ │各一枚 │ │ │├─┼───┼─────┼───────┼──┼────┤│12│卯○○│91年8月13 │91年8月21日偽 │9萬 │1.保單借││ │R54259│日偽造保險│造借據,並在借│ │款借據上││ │ │契約內容變│據上盜蓋卯○○│ │偽簽之陳││ │ │更申請書,│印章兩枚以及偽│ │再益署押││ │ │並在申請書│簽卯○○署押兩│ │兩枚 ││ │ │上盜蓋陳再│枚 │ │2.契約內││ │ │益印章兩枚│ │ │容變更申││ │ │及偽簽陳再│ │ │請書上偽││ │ │益署押兩枚│ │ │簽之陳再││ │ │ │ │ │益署押兩││ │ │ │ │ │枚 ││ │ │ │ │ │ │├─┼───┼─────┼───────┼──┼────┤│13│癸○○│ │94年6月20日偽 │41萬│保單借款││ │3NE213│ │造借據,並借據│2000│借據上 ││ │ │ │上蓋有癸○○及│元 │偽簽之翁││ │ │ │楊志煇印文各一│ │月容、 ││ │ │ │枚及偽簽癸○○│ │楊志煇署││ │ │ │及楊志煇署押各│ │押各一 ││ │ │ │一枚。 │ │枚 │├─┼───┼─────┼───────┼──┼────┤│13│己○○│1.90年12月│91年6月13日偽 │15萬│1.兩份保││ │T28211│6日偽造保 │造借據,並在借│ │單借款借││ │ │險契約內容│據上盜蓋己○○│ │據上偽簽││ │ │變更申請書│印章兩枚以及偽│ │之己○○││ │ │,並在申請│簽己○○署押兩│ │署押共四││ │ │書上盜蓋林│枚 │ │枚 ││ │ │重結印章兩├───────┼──┤2.戶籍暨││ │ │枚及偽簽林│91年12月25日偽│與上│收費地址││ │ │重結署押兩│造借據,並在借│列合│變更申請││ │ │枚 │據上盜蓋己○○│計貸│書上偽簽││ │ │2.91年6月 │印章兩枚以及偽│得26│之己○○││ │ │13日偽造戶│簽己○○署押兩│萬 │署押一枚││ │ │ │枚 │3000│3.契約內││ │ │籍暨收費地├───────┼──┤容變更申││ │ │址變更申請│ │ │請書上偽││ │ │書,並在申│ │ │簽之林重││ │ │請書上盜蓋│ │ │結署押兩││ │ │己○○印章│ │ │枚 ││ │ │一枚及偽簽│ │ │ ││ │ │己○○署押│ │ │ ││ │ │一枚 │ │ │ ││ │ │ │ │ │ │├─┼───┼─────┼───────┼──┼────┤│14│己○○│91年6月13 │91年12月25日偽│37萬│兩份保單││ │T36622│日偽造戶籍│造借據,並在借│7000│借款借據││ │ │暨收費地址│據上盜蓋己○○│ │上偽簽之││ │ │變更申請書│印章兩枚以及偽│ │己○○署││ │ │,並在申請│簽己○○署押兩│ │押共四枚││ │ │書上盜蓋林│枚 │ │ ││ │ │重結印章一│ │ │ ││ │ │枚及偽簽 │ │ │ ││ ├───┼─────┼───────┼──┼────┤│ │ │己○○署押│93年8月19日偽 │與上│ ││ │ │一枚(與上│造借據,並在借│列合│ ││ │ │第2點同一 │據上盜蓋己○○│計貸│ ││ │ │份,不另外│印章兩枚以及偽│得43│ ││ │ │沒入) │簽己○○署押兩│萬 │ ││ │ │ │枚 │3000│ │├─┼───┼─────┼───────┼──┼────┤│15│丑○○│1.91年12月│92年4月23日偽 │32萬│1.保單借││ │HA1363│10日偽造保│造借據,並在借│7000│款借據上││ │ │險契約內容│據上盜蓋丑○○│ │偽簽之莊││ │ │變更申請書│及吳美麗印章各│ │阿足及吳││ │ │,並在申請│一枚及偽簽莊阿│ │美麗署押││ │ │書上盜蓋莊│足及吳美麗印章│ │各一枚 ││ │ │阿足及吳美│各一枚 │ │2.戶籍暨││ │ │麗印章各一│ │ │收費地址││ │ │枚及偽簽莊│ │ │變更申請││ │ │阿足及吳美│ │ │書上偽簽││ │ │麗署押各一│ │ │之丑○○││ │ │枚 │ │ │及吳美麗││ │ │2.92年3月 │ │ │署押各一││ │ │10日偽造戶│ │ │枚 ││ │ │籍暨收費地│ │ │3.契約內││ │ │址變更申請│ │ │容變更申││ │ │書,並在申│ │ │請書上偽││ │ │請書上盜蓋│ │ │簽之莊阿││ │ │丑○○印章│ │ │足及吳美││ │ │一枚及偽簽│ │ │麗署押各││ │ │丑○○署押│ │ │一枚 ││ │ │一枚 │ │ │ ││ │ │ │ │ │ │├─┼───┼─────┼───────┼──┼────┤│16│丑○○│1.88年11月│93年5月26日偽 │20萬│1.保單借││ │RP4300│9日偽造保 │造借據,並在借│1000│款借據上││ │ │險契約內容│據上盜蓋丑○○│ │偽簽之莊││ │ │變更申請書│及吳雅珍印章各│ │阿足及吳││ │ │,並在申請│一枚及偽簽莊阿│ │美麗署押││ │ │書上盜蓋莊│足及吳雅珍署押│ │各一枚 ││ │ │阿足印章一│各一枚 │ │2.戶籍暨││ │ │枚及吳雅珍│ │ │收費地址││ │ │印章兩枚以│ │ │變更申請││ │ │及偽簽莊阿│ │ │書上偽簽││ │ │足署押一枚│ │ │之丑○○││ │ │及吳雅珍署│ │ │及吳美麗││ │ │押兩枚 │ │ │署押各一││ │ │2.92年3月 │ │ │枚 ││ │ │10日偽造戶│ │ │3.契約內││ │ │籍暨收費地│ │ │容變更申││ │ │址變更申請│ │ │請書上偽││ │ │書,並在申│ │ │簽之莊阿││ │ │請書上盜蓋│ │ │足署押一││ │ │丑○○印章│ │ │枚及吳雅││ │ │一枚及偽簽│ │ │珍署押兩││ │ │丑○○署押│ │ │枚 ││ │ │一枚 │ │ │ ││ │ │ │ │ │ │├─┼───┼─────┼───────┼──┼────┤│17│辛春玉│90年8月10 │90年10月3日偽 │4萬 │1保單借 ││ │GOE732│日偽造保險│造借據,並在借│ │款借據上││ │ │契約內容變│據上盜蓋辛春玉│ │偽簽之辛││ │ │更申請書,│印章兩枚以及偽│ │春玉署押││ │ │並在申請書│簽辛春玉署押兩│ │兩枚 ││ │ │上盜蓋辛春│枚 │ │3.契約內││ │ │玉印章2枚 │ │ │容變更申││ │ │及偽簽辛春│ │ │請書上偽││ │ │玉署押2枚 │ │ │簽之辛春││ │ │ │ │ │玉署押兩││ │ │ │ │ │枚 ││ │ │ │ │ │ │├─┼───┼─────┼───────┼──┼────┤│18│呂吉勤│ │92年6月18日偽 │12萬│保單借款││ │RP4300│ │造借據,並在借│6000│借據上偽││ │ │ │據上盜蓋呂吉勤│ │簽之呂吉││ │ │ │印章兩枚以及偽│ │勤署押兩││ │ │ │簽呂吉勤署押兩│ │枚 ││ │ │ │枚 │ │ │├─┼───┼─────┼───────┼──┼────┤│19│盧滿足│1.91年5月 │91年5月3日偽造│45萬│1.五份保││ │3ME127│15日偽造保│借據,並在借據│ │單借款借││ │ │險契約內容│上盜蓋盧滿足印│ │據上偽簽││ │ │變更申請書│章兩枚以及偽簽│ │之盧滿足││ │ │,並在申請│盧滿足署押兩枚│ │署押兩枚││ │ │書上盜蓋盧├───────┼──┤2.戶籍暨││ │ │滿足印章兩│91年6月13日偽 │與上│收費地址││ │ │枚以及偽簽│造借據,並在借│列合│變更申請││ │ │盧滿足署押│據上盜蓋盧滿足│計貸│書上偽簽││ │ │ │印章兩枚以及偽│得 │之盧滿足││ │ │ │簽盧滿足署押兩│100 │署押一枚││ │ │ │枚 │萬 │3.契約內││ │ │兩枚 ├───────┼──┤容變更申││ │ │2.93年10月│91年12月9日偽 │與上│請書上偽││ │ │ │造借據,並在借│列合│簽之盧滿││ │ │ │據上盜蓋盧滿足│計貸│足署押兩││ │ │ │印章兩枚以及偽│得 │枚 ││ │ │ │簽盧滿足署押兩│125 │ ││ │ │ │枚 │萬 │ ││ │ │ │ │6000│ ││ │ │5日偽造戶 ├───────┼──┤ ││ │ │籍暨收費地│92年1月3日偽造│與上│ ││ │ │ │借據,並在借據│列合│ ││ │ │ │上盜蓋盧滿足印│計貸│ ││ │ │ │章兩枚以及偽簽│得 │ ││ │ │ │盧滿足署押兩枚│181 │ ││ │ │ │ │萬 │ ││ │ │ │ │7000│ ││ │ │址變更申請├───────┼──┤ ││ │ │書,並在申│93年1月6日偽造│與上│ ││ │ │請書上盜蓋│借據,並在借據│列合│ ││ │ │盧滿足印章│上盜蓋盧滿足印│計貸│ ││ │ │一枚及偽簽│章兩枚以及偽簽│得 │ ││ │ │盧滿足署押│盧滿足署押兩枚│244 │ ││ │ │一枚 │ │萬 │ ││ │ │ │ │6000│ │└─┴───┴─────┴───────┴──┴────┘附表二:被告丁○○侵佔保費明細表

(合計:1195萬0157元)

(一)新契約部分:(合計:835萬9858元)┌─┬────┬────┬────────┬──────┐│編│保戶姓名│侵佔時間│侵佔金額 │備註 ││號│ │ │(新台幣/元) │ ││ │ │ │ │ │├─┼────┼────┼────────┼──────┤│1 │湖西托兒│94年9月9│2萬2158 │未繳第一期保││ │所 │日 │ │費 │├─┼────┼────┼────────┼──────┤│2 │高氏金惠│94年9月 │6萬5000 │未繳第一期保││ │EGE22830│27 日 │ │費編號2、3合││ │2EEA4548│ │ │併計算金額6 ││ │2REE5616│ │ │萬5000 ││ │ │ │ │ │├─┼────┼────┤ │ ││3 │張國俊 │94年9月 │ │ ││ │EGE22842│27日 │ │ ││ │ │ │ │ │├─┼────┼────┼────────┼──────┤│4 │洪秀娟 │94年9月 │18萬 4000 │未繳第一期保││ │6DE35163│28日 │ │費 ││ │ │ │ │ │├─┼────┼────┼────────┼──────┤│5 │王鄭秀枝│94年9月 │9萬3700 │未繳第一期保││ │6DE35175│28日 │ │費 ││ │ │ │ │ │├─┼────┼────┼────────┼──────┤│6 │翁月音 │93年7月 │90萬 │未增額加保 ││ │EEE70103│12日 │ │ ││ │ │ │ │ │├─┼────┼────┼────────┼──────┤│7 │翁月音 │92年7月 │126萬 │投保金額不符││ │6SE12926│14日 │ │ ││ │ │ │ │ │├─┼────┼────┼────────┼──────┤│8 │ 莊文慈 │92年 │28萬 │投保金額不符││ │CKE07553│不詳日期│ │ ││ │ │ │ │ │├─┼────┼────┼────────┼──────┤│9 │莊玉樺(│94年6月 │70萬 │未投保 ││ │保單號碼│24日 │ │ ││ │不詳) │ │ │ │├─┼────┼────┼────────┼──────┤│10│莊文慈(│94年6月 │70萬 │未增額加保 ││ │保單號碼│24日 │ │ ││ │不詳) │ │ │ │├─┼────┼────┼────────┼──────┤│11│盧滿足(│94年8月 │415 萬5000 │未投保 ││ │保單號碼│16日 │ │ ││ │不詳) │ │ │ │├─┴────┴────┴────────┴──────┤│ 小計:835萬9858元 │└───────────────────────────┘

(二)侵佔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之部分:(合計359萬0299元)┌─┬────┬────┬────────┬──────┐│編│保戶姓名│侵佔時間│侵佔金額 │備註 ││號│ │ │(新台幣/元) │ │├─┼────┼────┼────────┼──────┤│1 │張翔舜 │93年4月 │2萬1757 │半年繳 ││ │YBE17590│27日 │ │ ││ │ │ │ │ │├─┼────┼────┼────────┼──────┤│2 │張佩雯 │93年4月 │2萬1757 │半年繳 ││ │YBE16996│27日 │ │ ││ │ │ │ │ │├─┼────┼────┼────────┼──────┤│3 │張靜芳 │93年7月 │9420 │季繳 ││ │2DE00060│10日 │ │ ││ │ ├────┼────────┼──────┤│ │ │93年7月 │1萬8696 │半年繳 ││ │ │10日 │ │ │├─┼────┼────┼────────┼──────┤│4 │王添壽 │94年9月 │14萬3743 │年繳 ││ │1BE05040│16日 │ │ ││ │ │ │ │ │├─┼────┼────┼────────┼──────┤│5 │盧宗業 │93年9月6│47萬649 │年繳 ││ │3ME12436│日 │ │ ││ │ │ │ │ │├─┼────┼────┼────────┼──────┤│6 │盧滿足 │93年9月6│52萬8990 │年繳 ││ │3ME12722│日 │ │ ││ │ │ │ │ │├─┼────┼────┼────────┼──────┤│7 │張許金蓮│94年9月 │3628 │季繳 ││ │GJ741665│20日 │ │ ││ │ │ │ │ │├─┼────┼────┼────────┼──────┤│8 │黃榮輝 │94年9月 │1萬521 │年繳 ││ │DDE07267│15日 │ │ ││ │ │ │ │ │├─┼────┼────┼────────┼──────┤│9 │李自南 │94年1月6│3萬9800 │年繳 ││ │GOE73274│日 │ │ ││ │ │ │ │ │├─┼────┼────┼────────┼──────┤│10│鄭黃金柳│94年9月 │6438 │年繳 ││ │JPE39120│10日 │ │ ││ │ │ │ │ │├─┼────┼────┼────────┼──────┤│11│吳美芬 │94年9月 │1萬217 │季繳 ││ │RA881806│10日 │ │ ││ │ │ │ │ │├─┼────┼────┼────────┼──────┤│12│ 董阿雲 │94年8月 │8640 │ 季繳 ││ │JBE30186│16日 │ │ ││ │ │ │ │ │├─┼────┼────┼────────┼──────┤│13│魏桂芬 │93年12月│11萬7063 │季繳 ││ │8FE17966│21日 │ │ ││ │ │ │ │ │├─┼────┼────┼────────┼──────┤│14│魏桂芬 │93年12月│11萬7063 │季繳 ││ │8FE17980│21日 │ │ ││ │ │ │ │ │├─┼────┼────┼────────┼──────┤│15│魏永乙 │94年9月 │6344 │季繳 ││ │ECE68273│15日 │ │ ││ │ │ │ │ │├─┼────┼────┼────────┼──────┤│16│魏永乙 │94年9月 │4035 │季繳 ││ │3AEJ0026│15日 │ │ ││ │ │ │ │ │├─┼────┼────┼────────┼──────┤│17│陳玉芳 │94年10月│5965 │年繳 ││ │5AEA8641│4日 │ │ ││ │ │ │ │ │├─┼────┼────┼────────┼──────┤│18│戊○○○│93年8月5│3218 │季繳 ││ │ │日 │ │ ││ │GOE57864├────┼────────┼──────┤│ │ │93年11月│3218 │季繳 ││ │ │5日 │ │ ││ │ ├────┼────────┼──────┤│ │ │94年2月5│3218 │季繳 ││ │ │日 │ │ │├─┼────┼────┼────────┼──────┤│19│謝愛珠 │93年3月 │9412 │年繳 ││ │GDE67322│25日 │ │ ││ │ ├────┼────────┼──────┤│ │ │94年4月 │9412 │年繳 ││ │ │間 │ │ │├─┼────┼────┼────────┼──────┤│20│黃秀滿 │93年9月 │1萬8240 │季繳 ││ │ECE56436│14日 │ │ ││ │ ├────┼────────┼──────┤│ │ │94年3月 │3萬6240 │半年繳 ││ │ │14日 │ │ │├─┼────┼────┼────────┼──────┤│21│黃秀滿 │93年9月 │1萬6020 │季繳 ││ │ │14日 │ │ ││ │3AEH9288├────┼────────┼──────┤│ │ │94年3月 │3萬1800 │半年繳 ││ │ │14日 │ │ │├─┼────┼────┼────────┼──────┤│22│許速樹 │94年8月 │5萬2958 │年繳 ││ │RP203999│30日 │ │ ││ │ │ │ │ │├─┼────┼────┼────────┼──────┤│23│徐金山 │94年7月 │2萬6901 │年繳 ││ │JOE54838│13日 │ │ ││ │ │ │ │ │├─┼────┼────┼────────┼──────┤│24│李文安 │94年3月 │3萬1807 │半年繳 ││ │RP320678│不詳日期│ │ ││ │ │ │ │ │├─┼────┼────┼────────┼──────┤│25│翁月音 │94年8月 │3539 │季繳 ││ │EAE15107│不詳日期│ │ ││ │ │ │ │ │├─┼────┼────┼────────┼──────┤│26│翁月音 │94年7月 │5725 │季繳 ││ │EEE70103│不詳日期│ │ ││ │ │ │ │ │├─┼────┼────┼────────┼──────┤│27│翁月音 │94年9月 │7454 │季繳 ││ │RME11506│不詳日期│ │ ││ │ │ │ │ │├─┼────┼────┼────────┼──────┤│28│翁月音 │94年3月1│7萬8800 │年繳 ││ │3NE06170│日 │ │ ││ │ │ │ │ │├─┼────┼────┼────────┼──────┤│29│翁月音 │94年9月 │3320 │季繳 ││ │IAE22054│15日 │ │ ││ │ │ │ │ │├─┼────┼────┼────────┼──────┤│30│翁月音 │94年間 │10萬1570 │月繳 ││ │8BE24324│不詳日期│ │ ││ │ │ │ │ │├─┼────┼────┼────────┼──────┤│31│戊○○○│94年5月5│合計6436 │季繳 ││ │GOE57864│日 │ │ ││ │ ├────┼────────┤ ││ │ │94年8月5│ │ ││ │ │日 │ │ │├─┼────┼────┼────────┼──────┤│32│呂順風 │93年6月5│9680 │ 季繳 ││ │ │日 │ │ ││ │RME06678├────┼────────┼──────┤│ │ │93年9月5│9680 │ 季繳 ││ │ │日 │ │ ││ │ ├────┼────────┼──────┤│ │ │93年12月│9680 │ 季繳 ││ │ │5日 │ │ ││ │ ├────┼────────┼──────┤│ │ │94年3月5│9680 │季繳 ││ │ │日 │ │ ││ │ ├────┼────────┼──────┤│ │ │94年6月5│9680 │ 季繳 ││ │ │日 │ │ ││ │ ├────┼────────┼──────┤│ │ │94年9月5│9680 │ 季繳 ││ │ │日 │ │ │├─┼────┼────┼────────┼──────┤│33│呂順風 │94年10月│6570 │不詳 ││ │2BE02490│5日 │ │ ││ │ │ │ │ │├─┼────┼────┼────────┼──────┤│34│呂順風 │93年12月│2萬8179 │不詳 ││ │RP691600│5日 │ │ ││ │ │ │ │ │├─┼────┼────┼────────┼──────┤│35│呂順風 │94年10月│300 │不詳 ││ │DBED8704│5日 │ │ ││ │ │ │ │ │├─┼────┼────┼────────┼──────┤│36│呂順風 │94年10月│5280 │不詳 ││ │ICEA1576│5日 │ │ ││ │ │ │ │ │├─┼────┼────┼────────┼──────┤│37│楊寶滿 │93年12月│4550 │半年繳 ││ │CKE28781│不詳日期│ │ ││ │ │ │ │ │├─┼────┼────┼────────┼──────┤│38│楊寶滿 │93年12月│7920 │半年繳 ││ │8BEA9010│不詳日期│ │ ││ │ │ │ │ │├─┼────┼────┼────────┼──────┤│39│李文安 │時間不詳│3萬1500 │不詳 ││ │EDE48650│ │ │ ││ │ │ │ │ │├─┼────┼────┼────────┼──────┤│40│李文安 │時間不詳│2萬3850 │不詳 ││ │3AEQ7642│ │ │ ││ │ │ │ │ │├─┼────┼────┼────────┼──────┤│41│楊寶滿 │93年10月│合計4萬2036元 │月繳 ││ │ │27日 │ │ ││ │YBE09830├────┤ │ ││ │ │93年11月│ │ ││ │ │27日 │ │ ││ │ ├────┤ │ ││ │ │93年12月│ │ ││ │ │27日 │ │ ││ │ ├────┤ │ ││ │ │94年1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2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3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4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5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6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7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8月 │ │ ││ │ │27日 │ │ ││ │ ├────┤ │ ││ │ │94年9月 │ │ ││ │ │27日 │ │ │├─┼────┼────┼────────┼──────┤│42│楊寶滿 │時間不詳│1760 │不詳 ││ │DBEC9143│ │ │ ││ │ │ │ │ │├─┼────┼────┼────────┼──────┤│43│陳順誌 │93年8月 │6510 │季繳(合計3 ││ │RP853190│不詳日期│ │萬 ││ │ ├────┼────────┤2542 ) ││ │ │93年11月│6508 │ ││ │ │不詳日期│ │ ││ │ ├────┼────────┤ ││ │ │94年2月 │6508 │ ││ │ │不詳日期│ │ ││ │ ├────┼────────┤ ││ │ │94年5月 │6508 │ ││ │ │不詳日期│ │ ││ │ ├────┼────────┤ ││ │ │94年8月 │6508 │ ││ │ │不詳日期│ │ │├─┼────┼────┼────────┼──────┤│44│洪慧娟 │94年9月5│8010 │季繳 ││ │3AED2802│日 │ │ ││ │ │ │ │ │├─┼────┼────┼────────┼──────┤│45│洪慧娟 │94年9月5│9787 │季繳 ││ │ECE07087│日 │ │ ││ │ │ │ │ │├─┼────┼────┼────────┼──────┤│46│洪進發 │94年8月 │合計2400 │月繳 ││ │NDE03380│10日 │ │ ││ │ ├────┤ │ ││ │ │94年9月 │ │ ││ │ │10日 │ │ │├─┼────┼────┼────────┼──────┤│47│張翔舜 │94年4月 │4萬5148 │年繳 ││ │YBE17590│不詳日期│ │ ││ │ │ │ │ │├─┼────┼────┼────────┼──────┤│48│張佩雯 │94年4月 │4萬5148 │年繳 ││ │YBE16996│不詳日期│ │ ││ │ │ │ │ │├─┼────┼────┼────────┼──────┤│49│張靜芳 │94年4月 │4萬7680 │ 年繳 ││ │2DE00060│不詳日期│ │ ││ │ │ │ │ │├─┼────┼────┼────────┼──────┤│50│伍琇春 │94年9月 │3864 │月繳 ││ │GRE79750│28日 │ │ ││ │ │ │ │ │├─┼────┼────┼────────┼──────┤│51│陳英能 │94年9月 │5055 │不詳 ││ │3AEM9968│28日 │ │ ││ │ │ │ │ │├─┼────┼────┼────────┼──────┤│52│陳英能 │94年9月 │4055 │不詳 ││ │EDE09387│28日 │ │ ││ │ │ │ │ │├─┼────┼────┼────────┼──────┤│53│陳英能 │94年9月 │9468 │季繳 ││ │1AE23696│28日 │ │ ││ │ │ │ │ │├─┼────┼────┼────────┼──────┤│54│陳依玫 │94年9月 │5024 │不詳 ││ │EDE06279│28日 │ │ ││ │ │ │ │ │├─┼────┼────┼────────┼──────┤│55│陳依玫 │94年9月 │3990 │不詳 ││ │3AEM6848│28日 │ │ ││ │ │ │ │ │├─┼────┼────┼────────┼──────┤│56│陳依雯 │94年9月 │5084 │不詳 ││ │EDE06267│28日 │ │ ││ │ │ │ │ │├─┼────┼────┼────────┼──────┤│57│陳依雯 │94年9月 │3990 │不詳 ││ │3AEM6836│28日 │ │ ││ │ │ │ │ │├─┼────┼────┼────────┼──────┤│58│ 陳雪蘋 │94年不詳│1萬3032 │ 不詳 ││ │1AE28845│日期 │ │ ││ │ │ │ │ │├─┼────┼────┼────────┼──────┤│59│辛○○○│93年11月│1140 │月繳(合計1 ││ │ │16日 │ │萬 ││ │IAE30439├────┼────────┤3680 ) ││ │ │93年12月│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1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2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3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4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5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6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7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8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9月 │1140 │ ││ │ │16日 │ │ ││ │ ├────┼────────┤ ││ │ │94年10月│1140 │ ││ │ │16日 │ │ │├─┼────┼────┼────────┼──────┤│60│癸○○ │94年4月 │13萬7200 │不詳 ││ │3NE21351│30日 │ │ ││ │ │ │ │ │├─┼────┼────┼────────┼──────┤│61│癸○○ │94年4月 │2萬7481 │不詳 ││ │CJE39353│30日 │ │ ││ │ │ │ │ │├─┼────┼────┼────────┼──────┤│62│癸○○ │94年6月 │25萬9681 │ 不詳 ││ │2RE09867│22日 │ │ ││ │ │ │ │ │├─┼────┼────┼────────┼──────┤│63│楊銘銀 │94年6月 │15萬3252 │不詳 ││ │2RE09855│22日 │ │ ││ │ │ │ │ │├─┼────┼────┼────────┼──────┤│64│楊銘銀 │94年6月 │3萬9251 │不詳 ││ │CJE59204│22日 │ │ ││ │ │ │ │ │├─┼────┼────┼────────┼──────┤│65│丑○○ │93年5月 │ 合計7萬2073 │月繳 ││ │RP430020│12日 │ │ ││ │ ├────┤ │ ││ │ │93年6月 │ │ ││ │ │12日 │ │ ││ │ ├────┤ │ ││ │ │93年7月 │ │ ││ │ │12日 │ │ ││ │ ├────┤ │ ││ │ │93年8月 │ │ ││ │ │12日 │ │ ││ │ ├────┤ │ ││ │ │93年9月 │ │ ││ │ │12日 │ │ ││ │ ├────┤ │ ││ │ │93年10月│ │ ││ │ │12日 │ │ ││ │ ├────┤ │ ││ │ │93年11月│ │ ││ │ │12日 │ │ ││ │ ├────┤ │ ││ │ │93年12 │ │ ││ │ │月12日 │ │ ││ │ ├────┤ │ ││ │ │94年1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2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3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4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5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6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7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8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9月 │ │ ││ │ │12日 │ │ ││ │ ├────┤ │ ││ │ │94年10月│ │ ││ │ │12日 │ │ │├─┼────┼────┼────────┼──────┤│69│丑○○ │92年5月 │ 8400 │季繳(合計8 ││ │ │不詳日期│ │萬 ││ │HA136318├────┼────────┤4000 ) ││ │ │92年8月 │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92年11月│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93年2月 │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 93年5月│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93年8月 │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93年11月│ 8400 │ ││ │ │不詳日期│ │ ││ │ ├────┼────────┤ ││ │ │94年2月 │ 8400 │ ││ │ │不詳時間│ │ ││ │ ├────┼────────┤ ││ │ │94年5月 │ 8400 │ ││ │ │不詳時間│ │ ││ │ ├────┼────────┤ ││ │ │94年8月 │ 8400 │ ││ │ │不詳日期│ │ │├─┼────┼────┼────────┼──────┤│66│許忠壹 │93年9月 │合計2萬2649 │ 年繳 ││ │5DE50625│13日 │ │ ││ │ ├────┤ │ ││ │ │94年9月 │ │ ││ │ │20日 │ │ │├─┼────┼────┼────────┼──────┤│67│呂吉勤 │93年10月│3萬1375 │年繳 ││ │RP430044│不詳時間│ │ │├─┼────┼────┼────────┼──────┤│68│洪進財 │94年1月 │合計2萬7860 │半年繳 ││ │T0000000│不詳時間│ │ ││ │ ├────┤ │ ││ │ │94年7月 │ │ ││ │ │不詳時間│ │ │├─┼────┼────┼────────┼──────┤│69│洪陳春金│93年9月 │合計7萬3996 │半年繳 ││ │3AE77695│不詳時間│ │ ││ │ ├────┤ │ ││ │ │94年3月 │ │ ││ │ │不詳時間│ │ ││ │ ├────┤ │ ││ │ │94年9月 │ │ ││ │ │不詳時間│ │ │├─┼────┼────┼────────┼──────┤│70│ 洪阿幼 │93年12月│2萬5350 │年繳 ││ │1AE93173│17日 │ │ │├─┼────┼────┼────────┼──────┤│71│寅○○ │94年8月 │3萬 │半年繳 ││ │1CE02451│10日 │ │ │├─┼────┼────┼────────┼──────┤│72│徐金山 │93年10月│4275 │ 不詳 ││ │GC543459│不詳時間│ │ │├─┼────┼────┼────────┼──────┤│73│ 徐金山 │93年 │1萬9760 │ 不詳 ││ │TM717195│不詳日期│ │ ││ │ │ │ │ │├─┼────┼────┼────────┼──────┤│74│董美雲 │93年6月 │合計2萬9975 │年繳 ││ │GNE56004│不詳日期│ │ ││ │ ├────┤ │ ││ │ │94年6月 │ │ ││ │ │不詳日期│ │ ││ │ │ │ │ │├─┼────┼────┼────────┼──────┤│75│戴彙展 │94年7月8│1820 │不詳 ││ │3AEP4496│日 │ │ ││ │ │ │ │ │├─┼────┼────┼────────┼──────┤│76│徐金山 │94年7月 │2萬6901 │不詳 ││ │JOE54838│13日 │ │ ││ │ │ │ │ │├─┼────┼────┼────────┼──────┤│77│子○○ │92年6月3│1萬0234 │季繳(合計6 ││ │R0000000│日 │ │萬1404) ││ │ ├────┼────────┤ ││ │ │92年9月3│ 1萬0234 │ ││ │ │日 │ │ ││ │ ├────┼────────┤ ││ │ │92年12月│ 1萬0234 │ ││ │ │3日 │ │ ││ │ ├────┼────────┤ ││ │ │93年3月3│ 1萬0234 │ ││ │ │日 │ │ ││ │ ├────┼────────┤ ││ │ │93年6月3│ 1萬0234 │ ││ │ │日 │ │ ││ │ ├────┼────────┤ ││ │ │93年9月3│ 1萬0234 │ ││ │ │日 │ │ │├─┴────┴────┴────────┴──────┤│小計:359萬0299元 │└───────────────────────────┘附表三:被告丁○○侵占保戶保單貸款之清償款、理賠金、退費部份:

(合計:425萬1217元)

(一)保單貸款侵占款部分:(合計:4,228,902元)┌─┬────┬─────┬─────────┬────┐│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清償款金額(新│備註(保││號│保單號碼│ │台幣/ 元) │單借款金││ │ │ │ │額) │├─┼────┼─────┼─────────┼────┤│1 │ 洪學英 │94年2月2日│31萬1167 │30萬 ││ │RP002114│ │ │ │├─┼────┼─────┼─────────┼────┤│2 │庚○○ │93年5月30 │10萬 │10萬 ││ │VM722022│日 │ │ │├─┼────┼─────┼─────────┼────┤│3 │ 謝永科 │91年7月20 │8萬7735 │8萬 ││ │T0000000│日 │ │ │├─┼────┼─────┼─────────┼────┤│4 │顏福展 │94年10月11│3萬7000元 │3萬7000 ││ │ECE14558│日 │ │ │├─┼────┼─────┼─────────┼────┤│5 │張弘志 │90年8月21 │55萬 │55萬 ││ │5DD05740│日 │ │ │├─┼────┼─────┼─────────┼────┤│6 │許智哲 │ 93年8月 │30萬 │30萬 ││ │TQ993702│不詳日期 │ │ │├─┼────┼─────┼─────────┼────┤│7 │吳陳藩安│91年3月21 │20萬1000 │20萬 ││ │TN547120│日 │ │ │├─┼────┼─────┼─────────┼────┤│8 │ 甲○○ │93年11月9 │17萬8000元 │1、17萬 ││ │00000000│日 │ │8000 ││ │ │ │ │2、被告 ││ │ │ │ │侵占此筆││ │ │ │ │款項未交││ │ │ │ │還公司,││ │ │ │ │惟又另行││ │ │ │ │交付18萬││ │ │ │ │元予王永││ │ │ │ │藝 ││ │ │ │ │ │├─┼────┼─────┼─────────┼────┤│9 │王美素 │91年8月5日│26萬 │26萬 ││ │TR802282│ │ │ │├─┼────┼─────┼─────────┼────┤│10│黃耀煌 │91年8月5日│14萬 │14萬 ││ │RN044861│ │ │ │├─┼────┼─────┼─────────┼────┤│11│莊玉雪 │92年7月9日│7萬 │7萬 ││ │TME24121│ │ │ │├─┼────┼─────┼─────────┼────┤│12│李宏胤 │92年7月9日│7萬 │7萬 ││ │TME24133│ │ │ │├─┼────┼─────┼─────────┼────┤│13│ 林均姿 │ 93年10月 │ 6萬 │6萬 ││ │RP364932│不詳日期 │ │ │├─┼────┼─────┼─────────┼────┤│14│魏永乙 │94年9月15 │8000 │ 8000 ││ │ECE68273│日 │ │ │├─┼────┼─────┼─────────┼────┤│15│ 魏永乙 │94年9月15 │5000 │5000 ││ │3AEJ0026│日 │ │ │├─┼────┼─────┼─────────┼────┤│16│陳順誌 │ 94年5月 │2萬 │2萬 ││ │IAEB7033│不詳日期 │ │ │├─┼────┼─────┼─────────┼────┤│17│陳順誌 │94年5月 │1萬 │1萬 ││ │EBE88224│不詳日期 │ │ │├─┼────┼─────┼─────────┼────┤│18│陳榮昌 │92年8月31 │14萬 │14萬 ││ │TQ307519│日 │ │ │├─┼────┼─────┼─────────┼────┤│19│伍琇春 │92 年 │1萬1000 │ 1萬1000││ │GRE79750│不詳日期 │ │ │├─┼────┼─────┼─────────┼────┤│20│陳英能 │93年5月8日│1萬6000 │1萬6000 ││ │3AEM9968│ │ │ │├─┼────┼─────┼─────────┼────┤│21│陳英能 │93年5月8日│3萬6000 │3萬6000 ││ │EDE09387│ │ │ │├─┼────┼─────┼─────────┼────┤│22│陳英能 │93年5月8日│14萬4000 │14萬4000││ │1AE23696│ │ │ │├─┼────┼─────┼─────────┼────┤│23│陳依玫 │92年 │2萬2000 │2萬2000 ││ │EDE06279│不詳日期 │ │ │├─┼────┼─────┼─────────┼────┤│24│陳依玫 │92年 │6000 │6000 ││ │3AEM6848│不詳日期 │ │ ││ │ │ │ │ │├─┼────┼─────┼─────────┼────┤│25│陳雪蘋 │ 92年 │6萬7000 │6萬7000 ││ │1AE28845│不詳日期 │ │ │├─┼────┼─────┼─────────┼────┤│26│己○○ │94年1月5日│13萬4000 │13萬4000││ │VM795743│ │ │ │├─┼────┼─────┼─────────┼────┤│27│己○○ │90年11月22│34萬 │34萬 ││ │T0000000│日 │ │ │├─┼────┼─────┼─────────┼────┤│28│許智哲 │93年8月 │ 30萬 │30萬 ││ │TQ993702│不詳日期 │ │ │├─┼────┼─────┼─────────┼────┤│29│申○○ │93年7月1日│ 8萬7000 │不詳 ││ │NDE11314│ │ │ │├─┼────┼─────┼─────────┼────┤│30│申○○ │93年7月1日│4萬6000 │ 不詳 ││ │NDE11340│ │ │ │├─┼────┼─────┼─────────┼────┤│31│子○○ │92年6月間 │15萬 │30萬7000││ │R0000000│ │ │ │├─┼────┼─────┼─────────┼────┤│32│巳○○ │93年間 │10萬 │10萬 ││ │9ME16364│ │ │ │├─┼────┼─────┼─────────┼────┤│33│巳○○ │93年間 │二者共侵占14萬元 │9萬 ││ │9ME16340│ │ │ │├─┼────┼─────┤ ├────┤│34│巳○○ │ 93年間 │ │11萬 ││ │9ME16352│ │ │ │├─┼────┼─────┼─────────┼────┤│35│申○○ │93年7月1日│ 8萬2千元 │貸款金額││ │GA296660│ │ │為侵占款││ │ │ │ │項 │├─┴────┴─────┴─────────┴────┤│小計:409萬8902元 │└───────────────────────────┘

(二)侵占理賠金部份:┌─┬────┬─────┬─────────┬────┐│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理賠金金額(新│備註 ││號│保單號碼│ │台幣/元) │ ││ │ │ │ │ │├─┼────┼─────┼─────────┼────┤│1 │辛丁進 │94年4月8日│ 3000 │ ││ │ECE22889│ │ │ ││ │ ├─────┼─────────┤ ││ │ │94年8月15 │ 1萬5000 │ ││ │ │日 │ │ │├─┴────┴─────┴─────────┴────┤│小計:1萬8000元 │└───────────────────────────┘

(三)侵占退費部分:┌─┬────┬─────┬─────────┬────┐│編│保戶姓名│侵占時間 │侵占退費金金額(新│備註 ││號│保單號碼│ │台幣/元) │ ││ │ │ │ │ │├─┼────┼─────┼─────────┼────┤│1 │吳小冰 │93年4月9日│4315 │ ││ │CEE54664│ │ │ │└─┴────┴─────┴─────────┴────┘附表一、二、三合計犯罪所得為 4,121217元。

附表四:被告丁○○偽造解約申請書詐領解約金部份

(合計:33萬6452元)┌─┬────┬───────┬───┬────┬───┐│編│保戶姓名│偽造解約退換金│侵占解│應沒收之│備註 ││號│保單號碼│申請書之時間 │約金金│物 │ ││ │ │ │額 │ │ │├─┼────┼───────┼───┼────┼───┤│1 │庚○○ │於93年10月5日 │4萬 │解約退還│ ││ │VM722022│偽造解約退還金│6013元│金壽險紅│ ││ │ │壽險紅利給付申│ │利給付申│ ││ │ │請書,並在申請│ │請書上偽│ ││ │ │書上盜蓋庚○○│ │簽之林嘉│ ││ │ │印章各一枚以及│ │明署押一│ ││ │ │偽簽庚○○署押│ │枚 │ ││ │ │一枚 │ │ │ │├─┼────┼───────┼───┼────┼───┤│2 │葉克恭 │85年8月30日偽 │29萬零│解約退還│檢察官││ │7EE41637│造解約退還金壽│439元 │金壽險紅│起訴書││ │ │險紅利給付申請│ │利給付申│記載僅││ │ │書,並在申請書│ │請書上偽│侵占14││ │ │上盜蓋葉克恭印│ │簽之葉克│萬1635││ │ │章一枚以及偽簽│ │恭署押一│元 ││ │ │葉克恭署押一枚│ │枚 │ │├─┼────┼───────┼───┼────┼───┤│3 │盧滿足 │94年2月25日偽 │ │解約退還│此部分││ │3ME12722│造解約退還金壽│ │金壽險紅│僅偽造││ │ │險紅利給付申請│ │利給付申│解約申││ │ │書,並在申請書│ │請書上偽│請書,││ │ │上盜蓋盧滿足印│ │簽之盧滿│未侵占││ │ │章兩枚以及偽簽│ │足署押一│解約金││ │ │盧滿足署押兩枚│ │枚 │ ││ │ │。 │ │ │ │├─┼────┼───────┼───┼────┼───┤│4 │盧宗業 │94年9月25日偽 │ │解約退還│此部分││ │3ME12436│造解約退還金壽│ │金壽險紅│僅偽造││ │ │險紅利給付申請│ │利給付申│解約申││ │ │書,並在申請書│ │請書上偽│請書,││ │ │上盜蓋盧宗業印│ │簽之盧宗│未侵占││ │ │章一枚以及偽簽│ │業署押一│解約金││ │ │盧宗業署押一枚│ │枚 │ ││ │ │。 │ │ │ │├─┼────┼───────┼───┼────┼───┤│5 │莊雅昇保│於不詳時日偽造│ │解約退還│此部分││ │單號碼不│解約退還金壽險│ │金壽險紅│僅偽造││ │明 │紅利給付申請書│ │利給付申│解約申││ │ │,並在申請書上│ │請書上偽│請書,││ │ │盜蓋莊雅昇印章│ │簽之莊雅│未侵占││ │ │一枚以及偽簽莊│ │昇署押一│解約金││ │ │雅昇署押一枚。│ │枚 │ ││ │ │ │ │ │ │├─┼────┼───────┼───┼────┼───┤│6 │莊玉樺保│於不詳時日偽造│ │解約退還│此部分││ │單號碼不│解約退還金壽險│ │金壽險紅│僅偽造││ │明 │紅利給付申請書│ │利給付申│解約申││ │ │,並在申請書上│ │請書上偽│請書,││ │ │盜蓋莊玉樺印章│ │簽之莊玉│未侵占││ │ │一枚以及偽簽莊│ │樺署押一│解約金││ │ │玉樺署押一枚。│ │枚 │ ││ │ │ │ │ │ │└─┴────┴───────┴───┴────┴───┘附表五: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編│保戶姓名│行為態樣 ││號│保單號碼│ │├─┼────┼────────────────────┤│1 │巳○○ │93年8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陳麗 ││ │9ME16364│美及蕭元鳴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巳○○及蕭元││ │ │鳴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 │ │申請貸款,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10萬││ │ │元。(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2 │巳○○ │93年8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陳麗 ││ │9ME16340│美及蕭元慈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巳○○及蕭元││ │ │慈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 │ │申請貸款,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9萬 ││ │ │元。(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3 │巳○○ │93年8月10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陳麗 ││ │9ME1635 │美及蕭元豪印章各一枚以及偽簽巳○○及蕭元││ │ │豪署押各一枚,持該偽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 │ │申請貸款,致新光人壽公司陷於錯誤核撥11萬││ │ │元。(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4 │庚○○ │89年12月26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林嘉││ │TR873797│明印章兩枚以及偽簽庚○○署押兩枚,持該偽││ │ │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貸款,致新光人壽││ │ │公司陷於錯誤核撥18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5 │己○○ │93年8月19日偽造借據,並在借據上盜蓋林重 ││ │T0000000│結印章兩枚以及偽簽己○○署押兩枚持,該偽││ │ │造借據向新光人壽公司申請貸款,致新光人壽││ │ │公司陷於錯67890誤核撥31萬5千元。(原起訴 ││ │ │書附表一編號19) │├─┼────┼────────────────────┤│6 │卯○○ │自92年7月20日至94年7月20日,侵占季繳保費││ │R0000000│共39,612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62) ││ │ │ │├─┼────┼────────────────────┤│7 │辰○○ │94年10月侵佔保費2萬6748元 (原起訴書附表 ││ │R0000000│二 (二)編號63) │├─┼────┼────────────────────┤│8 │寅○○ │94年8月10日侵佔保費12萬3045元 (起訴書認 ││ │1CE02451│其侵佔15萬3045元,本院認定此部份被告僅侵││ │ │佔3萬元)(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77) ││ │ │ │├─┼────┼────────────────────┤│9 │未○○○│94年9月間侵占保費13萬7426元 (原起訴書附 ││ │RN445450│表二 (二)編號78) │├─┼────┼────────────────────┤│10│王美素 │91年8月5日侵占保戶保單貸款26萬 (原起訴書││ │TR802282│附表三編號19,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為同一 ││ │ │筆)(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11│壬○○ │91、92、93年5月侵占保費合計11萬1240元。(││ │YBE26049│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37) │├─┼────┼────────────────────┤│12│壬○○ │91、92、93年5月侵占保費合計12萬4380元。(││ │YBE18181│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38) │├─┼────┼────────────────────┤│13│壬○○ │91、92、93年4月侵占保費合計13萬2000元。(││ │YBE11622│ 原起訴書附表二 (二)編號39) │├─┼────┼────────────────────┤│14│戊○○○│自91年間至94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共計4萬元 ││ │TM525153│(原起訴書附表四 (一)編號) │├─┼────┼────────────────────┤│15│卯○○ │於82、81、92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合計12萬元 (││ │R0000000│原起訴書附表四 (一)編號2) │├─┼────┼────────────────────┤│16│辰○○ │於82、87、93年間侵占生存年金合計12萬元 (││ │R0000000│原起訴書附表四 (一)編號3) │├─┼────┼────────────────────┤│17│陳玉華 │94年3月8日侵占生存年金1萬元。 ││ │1AE97699│(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4) │├─┼────┼────────────────────┤│18│王富裕 │94年3月8日侵占生存年金1萬元。 ││ │1AE97705│(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5) │├─┼────┼────────────────────┤│19│王新一 │94年3月8日侵占生存年金1萬元。 ││ │1AE97535│(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6) │├─┼────┼────────────────────┤│20│辛○○○│94年10月16日侵占生存年金1萬元。 ││ │IAE30439│(原起訴書附表四(一)編號7) │├─┼────┼────────────────────┤│21│癸○○ │94年5月26日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3NE21351│並在申請書上盜蓋癸○○及楊志煇印文各一枚││ │ │及偽簽癸○○及楊志煇署押各一枚。( 原起訴││ │ │書附表一編號17) │├─┼────┼────────────────────┤│22│盧宗業 │侵占解約金52萬8231元。 ││ │3ME12436│(原起訴書附表四(二)編號1) │├─┼────┼────────────────────┤│23│莊雅昇保│侵占解約金30萬元。 ││ │單號碼不│(原起訴書附表四(二)編號5) ││ │明 │ │├─┼────┼────────────────────┤│24│莊玉樺保│侵占解約金30萬元。 ││ │單號碼不│(原起訴書附表四(二)編號6) ││ │明 │ │├─┼────┼────────────────────┤│25│盧滿足 │侵占解約金105萬4000元。 ││ │3ME12722│(原起訴書附表四(二)編號4) │└─┴────┴────────────────────┘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日期:200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