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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聲 請 人 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上聲請人因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4年8月11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一年餘,該受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且最近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

二、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