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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黃綠色刀鞘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0號被告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黃綠色刀鞘武士刀1把,雖非被告所有,經查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