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與被告甲○○相關人、事業已調查完畢,被告甲○○坦承犯嫌,並繳交所丟棄之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物,已無串供之虞,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96年
12 月28日先行釋放),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