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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被告甲○○相關之人、事已調查完畢,被告甲○○坦承犯嫌,並繳交所丟棄之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物,已無串供之虞,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96年12月28日先行釋放),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