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查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